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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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公司應將內部稽核人員之姓名、年齡、學歷、經歷、服務年資及所受訓練等資料,依主管機關規定格式及方式,於每年一月底前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深度解讀
根據《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5條,信託公司有以下義務和要求: 1. 信託公司必須將內部稽核人員的姓名、年齡、學歷、經歷、服務年資以及所受訓練等相關資料,按照主管機關規定的格式和方式,在每年一月底前向主管機關報備並供其查閱。 例如,信託公司A在2022年的一月底前,需要向主管機關報告該公司的內部稽核人員資訊。這些資訊包括每位內部稽核人員的姓名、年齡、學歷、經歷、服務年資以及過去所接受的培訓等。該報告需要按照主管機關規定的格式提交,以供主管機關查閱和審核。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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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