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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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公司稽核人員如未具備本辦法所定條件或有不適任之情事,主管機關得隨時命令該信託公司調整其職務。
深度解讀
依據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6條,若信託公司的稽核人員不符合本辦法所規定的條件,或者有不適任的情況存在,主管機關有權隨時要求該信託公司調整其稽核人員的職務。 參考資料: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9年4月29日修正 範例:例如,如果信託公司的稽核人員沒有必要的專業知識或經驗,或者存在不道德或不可靠的行為,那麼主管機關可以命令該信託公司調整這些稽核人員的職務。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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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