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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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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公司稽核人員如未具備本辦法所定條件或有不適任之情事,主管機關得隨時命令該信託公司調整其職務。

深度解讀

依據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6條,若信託公司的稽核人員不符合本辦法所規定的條件,或者有不適任的情況存在,主管機關有權隨時要求該信託公司調整其稽核人員的職務。 參考資料: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9年4月29日修正 範例:例如,如果信託公司的稽核人員沒有必要的專業知識或經驗,或者存在不道德或不可靠的行為,那麼主管機關可以命令該信託公司調整這些稽核人員的職務。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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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16 條規定:「信託公司稽核人員如未具備本辦法所定條件或有不適任之情事,主管機關得隨時命令該信託公司調整其職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