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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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7條,如果信託公司的內部稽核工作不善,存在重大缺失,或者經主管機關糾正後未能改善,主管機關可以根據該法第44條的規定,對該公司進行相應的處分。處分可以包括限制其增設分支機構、新增業務或其他申請事項。具體的處分方式可以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來進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稽名詞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四十四條條文
- 業名詞
- 信託業法 第 4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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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