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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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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公司內部稽核辦理情形不善有重大缺失或經主管機關糾正未改善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處分,或限制其增設分支機構、新增業務或其他事項之申請。

深度解讀

根據《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7條,如果信託公司的內部稽核工作不善,存在重大缺失,或者經主管機關糾正後未能改善,主管機關可以根據該法第44條的規定,對該公司進行相應的處分。處分可以包括限制其增設分支機構、新增業務或其他申請事項。具體的處分方式可以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來進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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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17 條規定:「信託公司內部稽核辦理情形不善有重大缺失或經主管機關糾正未改善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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