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18 條
快速跳轉
深度解讀
根據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8條,信託公司總稽核或稽核人員對內部控制制度所提改進建議若未獲管理階層採納並導致公司、委託人或受益人遭受重大損失,或者發現其他違反法令的情況,則可以直接向主管機關報告。這表示當信託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存在問題,且管理階層不接受稽核人員的改進建議,或者發現了其他違反法律的事實,稽核人員有權向主管機關提報相關情況。 舉例來說,如果信託公司的總稽核或稽核人員發現公司存在嚴重的內部控制問題,並提出了改進建議,但管理階層不予採納,導致公司遭受了重大損失,這時稽核人員可以將情況報告給主管機關,以便進一步調查和處理相關事宜。同樣地,如果稽核人員發現了信託公司的其他違反法律的行為,他們也可以向主管機關舉報,以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核名詞
- 受益人名詞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