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7-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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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法令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建立清楚適當之法令傳達、諮詢、協調與溝通系統。 二、確認各項作業及管理規章均配合相關法規適時更新,使各項營運活動符合法令規定。 三、訂定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並督導各單位定期自行評估執行情形。 四、對各單位人員施以適當合宜之法規訓練。 法令遵循自行評估作業,每半年至少須辦理一次,其辦理結果應送遵守法令單位備查。各單位辦理自行評估作業,應由該單位主管指定專人辦理。前項自行評估工作底稿及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深度解讀
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7-2 條規定了遵守法令單位應辦理的事項。根據該條規定,遵守法令單位應該建立清楚適當的法令傳達、諮詢、協調與溝通系統,確保內部傳達法令的有效性。此外,遵守法令單位還應該確認各項作業和管理規章是否符合相關法規的要求,並適時更新以符合法令規定。他們需要制定法令遵循的評估內容和程序,並督導各單位定期自行評估執行情形。同時,他們應該對各單位的人員進行適當的法規訓練,以確保他們理解並遵守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該條規定,法令遵循的自行評估作業需要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並將評估結果提交給遵守法令的單位備查。各單位辦理自行評估作業時,應該由該單位主管指定專人負責辦理。此外,前述的自行評估工作底稿和資料應該至少保存五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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