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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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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公司應依據業務量及營業單位之數量,設置適任及適當人數之稽核人員,其中並應包括電腦稽核人員。

深度解讀

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8條規定了信託公司在設置稽核人員方面的要求。根據該條規定,信託公司必須依據業務量和營業單位的數量,設置適當和適任的稽核人員,其中還應包括電腦稽核人員。 稽核人員的設置是為了確保信託公司的內部控制和稽核工作得以有效執行。電腦稽核人員則負責對信託公司的電腦系統和相關業務進行稽核,以確保資訊安全和系統運作的正常性。 參考資料: - 《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金管會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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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8 條規定:「信託公司應依據業務量及營業單位之數量,設置適任及適當人數之稽核人員,其中並應包括電腦稽核人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