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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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公司稽核單位對營業單位、資訊單位及財務保管單位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一般查核及一次專案查核,對其他管理單位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專案查核。 信託公司稽核單位應將營業單位辦理信託業務有無不當行銷、商品內容是否充分揭露、相關風險是否充分告知、契約是否公平及其他依信託業應負之義務及相關行為規範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及忠實義務之執行情形,併入對營業單位之一般查核或專案查核辦理。
深度解讀
根據《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9條》,信託公司的稽核單位每年應對營業單位、資訊單位和財務保管單位進行至少一次一般查核和一次專案查核,對其他管理單位則每年應至少進行一次專案查核。 在進行查核時,信託公司的稽核單位應評估營業單位在辦理信託業務時是否存在不當行銷、商品內容揭露不充分、相關風險告知不充分、契約不公平等問題,同時也應評估營業單位是否遵守信託業的義務和相關行為規範,並且確保營業單位在執行業務時遵循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和忠實義務。 參考資料: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最新修訂日期:2016年10月3日)第9條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核名詞
- 揭露名詞
- 善良管理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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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