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信託業發行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應經簽證,其簽證事項,準用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之規定。
- 前項受益證券應予編號,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共同信託基金名稱、受益權單位總數、發行日期、存續期間及得否追加發行之意旨。 二、信託業之名稱、地址。 三、受益人姓名及受益權單位數。 四、發行單位價格、費用及稅負。 五、受益人終止契約時信託資金之計算及給付方式。 六、受益權之轉讓方式。 七、受益權單位淨值之計算及公告方式。 八、受託人報酬之計算及給付方式。 九、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事項。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2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