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21條,對於信託業所發行的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應進行簽證,其簽證事項則是適用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之規定。這意味著在發行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時,需要按照公開發行公司的相關規定進行簽證程序。 此外,根據上述法條的第二項,受益證券需要進行編號,並記載下列事項:共同信託基金的名稱、受益權單位總數、發行日期、存續期間以及追加發行的意旨;信託業機構的名稱和地址;受益人的姓名和受益權單位數;發行單位的價格、費用和稅負;受益人終止契約時信託資金的計算和給付方式;受益權的轉讓方式;受益權單位淨值的計算和公告方式;受託人報酬的計算和給付方式;以及其他由主管機關指定的應記載事項。這些資訊的記載是為了確保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的透明度和合規性。 作為一個示例,根據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的發行規定,發行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時,需要進行編號,並記載上述所列的事項,以確保投資人對基金有充分的知情權和保護。同時,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規定,信託業機構在簽發受益證券時,必須遵守相關的簽證程序和規則,以確保證券市場的穩定和投資者利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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