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由受益人背書轉讓之。但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通知信託業,不得對抗該信託業。
根據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22條,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可以通過背書轉讓。但是,在沒有向信託業通知受讓人的姓名或名稱的情況下,不能對抗信託業。具體而言,在受益人將受益證券背書轉讓給其他人時,需要通知信託業,以確保轉讓的合法性和信託業的權益保護。 一個關於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的範例是,假設甲是受益人,將受益證券背書轉讓給乙。根據法規,甲在轉讓之前需要向信託業通知乙的姓名或名稱。如果甲未向信託業提供相應的通知,且乙對此沒有知識,那麼乙在信託業的面前可能無法主張對受益證券的合法擁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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