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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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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由受益人背書轉讓之。但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通知信託業,不得對抗該信託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22條,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可以通過背書轉讓。但是,在沒有向信託業通知受讓人的姓名或名稱的情況下,不能對抗信託業。具體而言,在受益人將受益證券背書轉讓給其他人時,需要通知信託業,以確保轉讓的合法性和信託業的權益保護。 一個關於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的範例是,假設甲是受益人,將受益證券背書轉讓給乙。根據法規,甲在轉讓之前需要向信託業通知乙的姓名或名稱。如果甲未向信託業提供相應的通知,且乙對此沒有知識,那麼乙在信託業的面前可能無法主張對受益證券的合法擁有權。

  • 受益人名詞
  • 背書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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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22 條規定:「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由受益人背書轉讓之。但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通知信託業,不得對抗該信託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