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20條的規定: 1. 信託業對共同信託基金的淨資產價值應按照相關法令和一般公認會計原則進行計算。這表示信託業在計算共同信託基金的淨資產價值時,需要遵守相關法令的規定和一般公認的會計原則。 2. 同業公會應擬訂計算共同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的標準,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定。這表示同業公會需要制定計算淨資產價值的標準,並且需要提交主管機關的核准。 3. 信託業應在每一營業日的公告中公布前一營業日的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然而,如果運用範圍符合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六款和第十三款的規定,那麼淨資產價值的計算期限和公告期限可根據共同信託基金契約進行約定,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根據這些規定,信託業在計算共同信託基金的淨資產價值時需要遵守相關法令和會計原則,同業公會需要制定計算標準並經主管機關核准,並且應該在公告中公布基金的淨資產價值。如果適用,則計算期限和公告期限可根據基金契約進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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