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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信託業對共同信託基金之淨資產價值,應按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
  2. 同業公會應對共同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擬訂計算標準,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3. 信託業應於每一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但運用範圍屬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六款及第十三款規定者,其淨資產價值計算之期間及應為公告之期限,得以共同信託基金契約約定,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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