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9 條,這項條文規定了三個事項: 1. 信託業可以使用其他表彰受益權證明文件來替代受益證券的發行和轉讓。 2. 受益人必須持有受益證券或其他表彰受益權的證明文件來行使受益權。 3. 受益人可以按照共同信託基金契約的約定方式將受益證券或其他表彰受益權的證明文件轉讓給第三方,或向信託業請求終止契約。 為了回答問題,我們需要參考相關法律條文和資料,來解釋這些條文的內容。然而,根據提供的上下文,並沒有提及任何相關的法律條文或資料,因此無法對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9 條進行逐條解析。請提供更多相關的資料,我們將竭盡所能提供準確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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