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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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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信託業得以其他表彰受益權證明文件之製發及劃帳,替代受益證券之發行及轉讓。
  2. 2.受益人行使受益權,應以持有受益證券或其他表彰受益權之證明文件為之。
  3. 3.共同信託基金受益權之流通,受益人得依共同信託基金契約之約定方式,將受益證券或其他表彰受益權之證明文件轉讓予第三人或向信託業請求終止契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9 條,這項條文規定了三個事項: 1. 信託業可以使用其他表彰受益權證明文件來替代受益證券的發行和轉讓。 2. 受益人必須持有受益證券或其他表彰受益權的證明文件來行使受益權。 3. 受益人可以按照共同信託基金契約的約定方式將受益證券或其他表彰受益權的證明文件轉讓給第三方,或向信託業請求終止契約。 為了回答問題,我們需要參考相關法律條文和資料,來解釋這些條文的內容。然而,根據提供的上下文,並沒有提及任何相關的法律條文或資料,因此無法對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9 條進行逐條解析。請提供更多相關的資料,我們將竭盡所能提供準確的回答。

  • 受益人名詞
  • 持有名詞
  • 第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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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9 條規定:「信託業得以其他表彰受益權證明文件之製發及劃帳,替代受益證券之發行及轉讓。受益人行使受益權,應以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