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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信託業運用共同信託基金,應依據投資分析報告作成投資決定,交付執行,作成投資決定與執行紀錄,並應定期向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前項投資分析報告應記載分析基礎、根據及建議;投資決定紀錄應記載投資標的之種類、數量與時機;執行紀錄應記載實際投資或交易標的之種類、數量、價格及時間,並說明投資或交易差異原因。
  2. 第一項之書面資料,應按時序記載並建檔保存,其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五年。
  3. 信託業得委託具有專業投資分析顧問能力之第三人,提供投資分析顧問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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