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信託基金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信託業應召集基金受益人會議: 一、更換受託人。 二、共同信託基金之移轉、合併或終止。 三、受託人報酬之調增。 四、信託監察人報酬之調增。 五、變更共同信託基金之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 六、其他法令、共同信託基金契約或主管機關規定。
根據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46條的規定,當共同信託基金出現以下情況之一時,信託業應召集基金受益人會議: 1. 更換受託人。 例子:如果共同信託基金的受託人決定辭職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履行職務,信託業將需要召集基金受益人會議討論選擇新的受託人。 2. 共同信託基金的移轉、合併或終止。 例子:當共同信託基金計畫進行移轉、合併或終止時,信託業需召集基金受益人會議,以討論並決定相關事項。 3. 受託人報酬的調增。 例子:如果受託人的報酬需要調整,信託業應召集基金受益人會議,討論並取得他們的同意。 4. 信託監察人報酬的調增。 例子:如果信託監察人的報酬需要調整,信託業應召集基金受益人會議,討論並取得他們的同意。 5. 變更共同信託基金的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 例子:如果共同信託基金計畫變更指定的營運範圍或方法,信託業應召集基金受益人會議,討論該變更事項。 6. 其他法令、共同信託基金契約或主管機關規定。 例如,如果法令、共同信託基金契約或主管機關規定要求召集基金受益人會議的其他情況,信託業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召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