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47條的規定: 1. 受益人會議可以透過書面或親自出席的方式召集,會議的決議需要有超過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的二分之一以上的受益人出席,並且得到出席表決權總數的二分之一以上的同意方能執行。 2. 如果共同信託基金契約對於受益人會議的出席權數、表決權數及決議方式有約定,當主管機關認為出於公益或受益人利益的考量有必要時,可以命令信託業者進行變更。 以下提供相關參考資料的範例: 根據「信託業管理規則」第53條的規定,受益人會議的召集方式可以是透過書面通知受益人,或者要求受益人親自出席會議。這可以讓投資者有機會參與基金管理的事務。 另外,根據「信託業管理規則」第54條的規定,受益人會議的決議需要有超過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受益人出席,並經過出席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這個規定確保了受益人會議的決策需要得到多數受益人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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