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因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致不能繼續管理及運用共同信託基金時,應洽其他適當信託業承受之,並將處理結果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於三個月內無其他信託業承受時,應終止共同信託基金,並依第四十一條規定辦理清算有關程序。
根據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48條,當信託業因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等情況,無法繼續管理和運用共同信託基金時,應該聯繫其他適當的信託業來接手。如果在三個月內找不到其他信託業來接手,則應按照第41條的規定終止共同信託基金並進行清算程序。 參考法條: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 4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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