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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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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因解散、停業、歇業、撤銷廢止許可等事由,致不能繼續管理及運用共同信託基金時,應洽其他適當信託業承受之,並將處理結果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於三個月內無其他信託業承受時,應終止共同信託基金,並依第四十一條規定辦理清算有關程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48條,當信託業因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等情況,無法繼續管理和運用共同信託基金時,應該聯繫其他適當的信託業來接手。如果在三個月內找不到其他信託業來接手,則應按照第41條的規定終止共同信託基金並進行清算程序。 參考法條: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 48 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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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48 條規定:「信託業因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致不能繼續管理及運用共同信託基金時,應洽其他適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