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 4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發生前條承受情形時,信託業應就共同信託基金各別作成結算報告書,並於約定移轉日將信託財產移轉予擬承受之信託業。
- 承受共同信託基金之信託業,其與受益人間之權利及義務,除經受益人同意變更外,依原共同信託基金契約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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