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49條規定了共同信託基金承受情形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規定,當共同信託基金發生承受情形時,信託業應該為每個基金單獨作成結算報告書,並在約定的移轉日將信託財產移轉給擬承受的信託業。此外,承受共同信託基金的信託業,其與受益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除非得到受益人的同意變更,否則應按照原來的共同信託基金契約的約定進行。基於最新相關資料中尚未找到與此條有關的具體範例,因此無法提供相關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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