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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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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發生前條承受情形時,信託業應就共同信託基金各別作成結算報告書,並於約定移轉日將信託財產移轉予擬承受之信託業。
  2. 2.承受共同信託基金之信託業,其與受益人間之權利及義務,除經受益人同意變更外,依原共同信託基金契約之約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49條規定了共同信託基金承受情形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規定,當共同信託基金發生承受情形時,信託業應該為每個基金單獨作成結算報告書,並在約定的移轉日將信託財產移轉給擬承受的信託業。此外,承受共同信託基金的信託業,其與受益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除非得到受益人的同意變更,否則應按照原來的共同信託基金契約的約定進行。基於最新相關資料中尚未找到與此條有關的具體範例,因此無法提供相關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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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49 條規定:「發生前條承受情形時,信託業應就共同信託基金各別作成結算報告書,並於約定移轉日將信託財產移轉予擬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