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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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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依信託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二十四條第四項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信託業法第六條、第二十四條第四項以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四條第三項的規定,信託業的負責人應具備特定的資格條件。至於經營與管理人員,則需要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具體而言,這些規定是為了確保信託業的營運能在專業的管理下進行,以保護受託人的權益和確保信託業務的順利運作。 這些規定的參考來源包括信託業法本身以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關於信託業負責人的資格要求,具體範例可以是根據信託業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該條規定了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訂立的信託業應負之義務及相關行為規範。而對於經營與管理人員的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要求,則沒有具體的範例。 需要注意的是,關於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的資格條件和經驗要求,具體的規定可能有所不同,建議參考最新的信託業法以及相關法規以獲取更詳細和具體的信息。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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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第 1 條規定:「本準則依信託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二十四條第四項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