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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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菸酒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本部印刷廠廠長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構進用,或進用為直接隸屬機構之主管。對於本機構各級主管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應迴避進用。
- 2.應迴避人員,在其接任以前進用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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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第 8 條規定了以下兩點: 1. 菸酒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本部印刷廠廠長的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該機構進用,或進用為直接隸屬機構之主管。該機構各級主管的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應迴避進用。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這項規定,如果菸酒公司的董事長的配偶是菸酒公司的員工,他們不能在菸酒公司進行進用,或者進用為直接隸屬於菸酒公司的主管。此外,如果菸酒公司的其他主管的配偶是菸酒公司的員工,主管單位應該進行迴避,不進行進用。 2. 應迴避人員,在其接任以前進用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範例參考資料:按照這項規定,如果某人在成為董事長或總經理之前就已經在菸酒公司工作,則此人不受第一項的限制。換句話說,已經在該機構就職的人可以在成為相應職位的董事長或總經理之後繼續工作,不需要迴避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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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