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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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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機構得於不超過二人範圍內進用機要人員,辦理機要工作,並視進用人員資格條件,比照其他相當職位資格人員職稱,不受第四條應公開甄試進用之限制。
  2. 2.前項人員,菸酒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本部印刷廠廠長得隨時予以免職;菸酒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本部印刷廠廠長離職時,應隨同離職。
  3. 3.各機構進用機要人員時,應注意其公平性、正當性及其條件與所任職務間之適當性,其進用及離職應報本部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第9條的規定,可以得出以下幾點釋義: 1. 根據該條第1項的規定,各機構可以在不超過二人的範圍內進用機要人員並辦理相關工作。這些機要人員的進用可以根據他們的資格條件比照其他相當職位的人員職稱進行,且不受應公開甄試進用的限制。這意味著這些機要人員可以根據自身的資格和能力被任命到相應的職位,而不需要進行公開甄試。 2. 根據該條第2項的規定,菸酒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本部印刷廠廠長可以隨時被免職。當菸酒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本部印刷廠廠長離職時,也應該同時辭去這些職位。這表示這些職位的免職和離職是互相關聯的。 3. 根據該條第3項的規定,各機構在進用機要人員時,應該注意公平性、正當性和該人員的條件與所任職務的適當性。這些進用和離職的情況應該報告給本部備查,以保證進用過程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以上解釋參考資料可以參考《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本條和相關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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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第 9 條規定:「各機構得於不超過二人範圍內進用機要人員,辦理機要工作,並視進用人員資格條件,比照其他相當職位資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