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這個條款指出,自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存保公司)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日起,需參照有關法令規定提撥退休基金,並成立退休基金監督委員會來監督管理該基金。同時,存保公司也必須停止依第七條和第八條規定的提撥自提公提儲金的方式。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前所提存的自提公提儲金應保留,並由退休基金監督委員會代為妥善籌劃運用,並在事業人員退離職時按照第十條和第十一條的規定支付給相應的人員。此外,根據第十一條的規定,應該將離職人員的公提儲金和利息撥入退休基金中。儲金的積存和運用情況應該在每半年和年底提出結算表和總報告。 2. 根據這個條款,提撥的儲備金應該由退休基金監督委員會存儲和支付。 3. 自存保公司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日起的工作年資所計算出的退休金經費應該由退休基金支付。而資遣費則應由存保公司的用人費總額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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