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36

快速跳轉
  1. 1.事業人員在職期間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刑法瀆職罪章之罪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其他罪,先行退休、資遣或離職後始經判刑確定者,應依下列規定剝奪或減少退離(職)相關給與;其已支領者,照應剝奪或減少之全部或一部分追繳之: 一、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應自始剝奪其退離(職)相關給與。 二、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未滿七年者,應自始減少其應領退離(職)相關給與百分之五十。 三、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應自始減少其應領退離(職)相關給與百分之三十。 四、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未滿二年者,應自始減少其應領退離(職)相關給與百分之二十。
  2. 2.前項人員受緩刑宣告期滿而未經撤銷者,自緩刑宣告期滿後,不適用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其已減少之退離(職)相關給與,應由存保公司補發之。
  3. 3.第一項所定應剝奪或減少之退離(職)相關給與,以最近一次退休、資遣或離職前,依其任職年資所給者為限;其內涵包含依本辦法支給之退休金及資遣給與,但不包括事業人員本人繳付之自提儲金本息。第一項人員因同一案件,於其他法律有較重之剝奪或減少退離(職)相關給與處分者,從重處罰。
  4. 4.依本辦法退休或資遣後,再任事業人員者,其曾依第一項規定受剝奪或減少退離(職)相關給與之任職年資,於重行退休、資遣、離職或再任期間亡故時,不再核給退撫給與,且是項任職年資連同再任後之年資併計後,依第三十條規定辦理。
  5. 5.依本辦法退休或資遣後始受降級減俸懲戒處分者,應改按降級或減俸後之俸(薪)級或俸(薪)額計算退休或資遣給與;其執行日期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懲戒處分判決書於退休或資遣後送達受懲戒人主管機關者,自判決書送達該主管機關之翌日起執行。 二、懲戒處分判決書於退休或資遣前送達受懲戒人主管機關,但尚未執行者,自懲戒處分判決執行之日起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36條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的犯罪行為而訂定。根據該條第一項的規定,若事業人員在職期間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刑法瀆職罪章之罪或假借職務權力犯其他罪,並在先行退休、資遣或離職後經判刑確定,則應依規定剝奪或減少退離(職)相關給與。該項規定根據刑罰的輕重不同,分為剝奪退離給與、減少退離給與百分之五十、減少退離給與百分之三十、減少退離給與百分之二十等不同情形。 第二項規定了在緩刑宣告期滿且未經撤銷的情況下,不適用第三項和第四項的規定。已減少的退離(職)相關給與應由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補發。 第三項明確指出剝奪或減少退離(職)相關給與應以最近一次退休、資遣或離職前的任職年資為限,包括退休金和資遣給與,但不包括本人繳付的自提儲金本息。此外,該項條文也規定了當同一案件中涉及其他法律較重的剝奪或減少退離(職)相關給與的處分時,應從重處罰。 第四項規定了重新任職後,若再次退休、資遣、離職或者在再任職期間去世時,不再核給退撫給與,並將重新任職後的任職年資合併計算。 第五項規定了受到降級或減俸懲戒處分的事業人員,其退休或資遣給與應按照降級或減俸後的俸級或俸額計算。根據執行日期不同,懲戒處分的判決書送達受懲戒人所在的主管機關的時間來確定執行的起始日期。 以上解釋參考了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36 條規定:「事業人員在職期間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刑法瀆職罪章之罪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其他罪,先行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