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庫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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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公庫之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所收各項稅款收入,應依限解繳各該公庫存款戶;其解繳作業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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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庫法第10條,各級公庫的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和代收稅款機構所收到的各項稅款收入,應根據規定將款項解繳給相應的公庫存款戶。具體的解繳作業辦法由財政部來確定。 範例:例如,如果某個地方公庫授權了一家銀行作為其代理機構,負責收取稅款。這家銀行收集到的稅款必須按照規定將它們解繳到相應的地方公庫存款帳戶中。解繳的具體方式和程序將根據財政部的規定來進行。
立法沿革 2 版
(0270603 制定)
公庫存款,按左列各種分別存管: 一、收入總存款。 二、各普通經費存款。 三、各特種基金存款。 前項第一款之收入總存款,即預算法所定之普通基金總存款。
(0980414 全文修正)
各級公庫之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所收各項稅款收入,應依限解繳各該公庫存款戶;其解繳作業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各項稅款之稽徵解繳,涉及跨越各級政府轄區,為避免地方政府間各自為政,影響各項稅款歸繳,爰規定由財政部訂定各項稅款解繳作業辦法,以統一稽徵稅款依限解繳公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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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庫存款,按左列各種分別存管: 一、收入總存款。 二、各普通經費存款。 三、各特種基金存款。 前項第一款之收入總存款,即預算法所定之普通基金總存款。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各項稅款之稽徵解繳,涉及跨越各級政府轄區,為避免地方政府間各自為政,影響各項稅款歸繳,爰規定由財政部訂定各項稅款解繳作業辦法,以統一稽徵稅款依限解繳公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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