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庫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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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之收入,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均應由繳款人向各該公庫代理銀行或代辦機構繳納,並歸入各該公庫存款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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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庫法第9條規定了各機關收入的繳納方式和歸屬。根據該條規定,除非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所有機關的收入都應由繳款人向各機關指定的代理銀行或代辦機構繳納。這些款項將直接歸入各機關指定的公庫存款戶中。這樣做的目的是確保各機關的收入能夠正確地歸屬並得到適當管理。具體來說,機關會指定特定的銀行或機構作為其收款代理,並由該代理負責接收和管理收入款項。因此,該條規定確保了機關收入的透明度和合規性。 參考資料: - 《公庫法》- 行政院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https://www.retirefund.nat.gov.tw/public/Attachment/972312935071.pdf
立法沿革 2 版
(0270603 制定)
代理公庫之銀行,於清理或破產時,其所代理之公庫債權,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0980414 全文修正)
各機關之收入,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均應由繳款人向各該公庫代理銀行或代辦機構繳納,並歸入各該公庫存款戶。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係原條文第十一條規定修正移列。 二、為貫徹公款統收統支,各機關收入之收納方式,除依本法得由機關自行收納保管或其他法律(例如:提存法)規定得專戶存管者外,以繳入各該公庫存款戶為原則。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代理公庫之銀行,於清理或破產時,其所代理之公庫債權,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一、條次變更,本條係原條文第十一條規定修正移列。 二、為貫徹公款統收統支,各機關收入之收納方式,除依本法得由機關自行收納保管或其他法律(例如:提存法)規定得專戶存管者外,以繳入各該公庫存款戶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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