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庫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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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機關對於下列各款收入,得自行收納保管,並依規定期限,彙繳各該公庫存款戶: 一、零星收入。 二、機關所在地距各該公庫代理銀行或代辦機構在規定里程以外者,其收入。 三、為便利繳款人繳納,經各該公庫主管機關同意者,其收入。 四、駐在國外機關所在地無代理銀行或代辦機構者,其收入。 五、機關無固定地點者,其收入。
- 2.前項自行收納保管之最高金額、保管期限、規定里程及其他限制條件,由各該公庫主管機關依實際需要定之,並通知該管主計、審計機關及報上級公庫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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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庫法》第11條的規定,各機關對於下列收入,得自行收納保管,並按規定期限彙繳至各該公庫存款戶: 一、零星收入。 舉例:各機關所收到的一些小額費用或零星收入。 二、機關所在地距離公庫代理銀行或代辦機構的里程在規定範圍之外的收入。 舉例:機關所在地與公庫代理銀行之間的距離超過規定範圍,機關可自行收納保管相關收入。 三、為方便繳款人繳納且經各該公庫主管機關同意的收入。 舉例:機關對於某些收入以方便繳款人的方式進行收納,並經公庫主管機關的同意。 四、駐在國外機關所在地無代理銀行或代辦機構的收入。 舉例:某機關在國外設有辦事處,但該地區沒有公庫代理銀行或代辦機構,該機關可自行收納保管收入。 五、機關無固定地點的收入。 舉例:某些機關沒有固定的辦公地點,例如移動式檢查站的收入。 《公庫法》第11條並規定了自行收納保管的最高金額、保管期限、規定里程和其他限制條件,具體內容由各該公庫主管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訂定,並通知相關主計、審計機關,並報告上級公庫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沿革 2 版
(0270603 制定)
政府總預算範圍內之一切收入及預算外之收入,除依法應歸入特種基金存款者外,均歸入其收入總存款,由公庫主管機關主管,並由代理公庫之銀行或郵政機關按科目別及機關別列收庫帳。
(0980414 全文修正)
各機關對於下列各款收入,得自行收納保管,並依規定期限,彙繳各該公庫存款戶: 一、零星收入。 二、機關所在地距各該公庫代理銀行或代辦機構在規定里程以外者,其收入。 三、為便利繳款人繳納,經各該公庫主管機關同意者,其收入。 四、駐在國外機關所在地無代理銀行或代辦機構者,其收入。 五、機關無固定地點者,其收入。 前項自行收納保管之最高金額、保管期限、規定里程及其他限制條件,由各該公庫主管機關依實際需要定之,並通知該管主計、審計機關及報上級公庫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由原條文第四條及第六條移列合併修正,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一項係參酌原條文第四條,修正各機關得自行收納之例外處理規定;另增列第四款「駐在國外機關所在地無代理銀行或代辦機構」之規定,以符合機關實際需要,原第四款移列為第五款。 三、又為使上開收入款項能儘速彙繳公庫,修正原條文第六條,於第二項規定由各該公庫主管機關衡酌實際需要訂定相關之條件及限制。
- 主管機關名詞
政府總預算範圍內之一切收入及預算外之收入,除依法應歸入特種基金存款者外,均歸入其收入總存款,由公庫主管機關主管,並由代理公庫之銀行或郵政機關按科目別及機關別列收庫帳。
一、本條係由原條文第四條及第六條移列合併修正,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一項係參酌原條文第四條,修正各機關得自行收納之例外處理規定;另增列第四款「駐在國外機關所在地無代理銀行或代辦機構」之規定,以符合機關實際需要,原第四款移列為第五款。 三、又為使上開收入款項能儘速彙繳公庫,修正原條文第六條,於第二項規定由各該公庫主管機關衡酌實際需要訂定相關之條件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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