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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庫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機關對於下列各款支出,得按規定自行保管,依法支用: 一、額定零用金。 二、機關所在地距各該公庫代理銀行或代辦機構在規定里程以外者,其經費。 三、駐在國外機關所在地無代理銀行或代辦機構者,其經費。 四、機關無固定地點者,其經費。 五、因款項性質特殊,經各該公庫主管機關同意者,其經費。
  2. 前項第一款之最高金額、第二款之規定里程及其他各款之限制條件,由各該公庫主管機關依實際需要定之,並通知該管主計、審計機關及報上級公庫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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