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庫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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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之支出,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集中支付方式處理,由各該公庫存款戶內直接支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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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庫法第13條規定,在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情況下,各機關的支出應採取集中支付方式,直接從各機關在公庫的存款戶中支付。依據此法條,各機關的支出應該透過公庫進行處理,而不是由各機關自行支付。這樣的規定有助於保護公款的安全,並確保支付程序的透明度。 參考資料: - 公庫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10036) - 參見《公庫法》第13條之法規解釋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U&id=TPJ,95,銀練,525,20060407,201.jsn)
立法沿革 2 版
(0270603 制定)
一切經費,應依據預算,由收入總存款撥入普通經費存款或特種基金存款後始得支出。但得依法以緊急命令由收入總存款撥入普通經費存款支出之,仍應於支出後補行追加預算程序。
(0980414 全文修正)
各機關之支出,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集中支付方式處理,由各該公庫存款戶內直接支付之。
立法理由原條文以各機關直接經管經費款之出納,已不符合現行集中支付作業之規定,爰修正為各級公庫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實施集中支付。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切經費,應依據預算,由收入總存款撥入普通經費存款或特種基金存款後始得支出。但得依法以緊急命令由收入總存款撥入普通經費存款支出之,仍應於支出後補行追加預算程序。
原條文以各機關直接經管經費款之出納,已不符合現行集中支付作業之規定,爰修正為各級公庫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實施集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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