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庫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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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級政府之集中支付機關(單位),應依核定之分配預算及各項支付法案,建檔備付。
- 2.前項經核定之分配預算及各項支付法案,由核定機關通知財政機關(單位)及審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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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庫法第15條的規定,各級政府的集中支付機關應該根據核定的分配預算和相關支付法案,進行建檔備付。同時,核定機關也需要通知財政機關和審計機關關於這些核定的預算和支付法案。 例如,某地方政府宣布核定一項分配預算,用於某項具體的建設計畫。根據公庫法第15條,該地方政府的集中支付機關應該將這項預算的相關資料建檔備付,並通知財政機關和審計機關進行相應的處理和審核。
立法沿革 2 版
(0270603 制定)
政府各機關由其普通經費存款項下為支出時,應以支票為之。但第五條各款之支出不在此限。 支票非因付給政府之債權人或為約定債務之預付,不得簽發。但軍警餉及工資不便按人簽發支票個別向庫支取者,得合併簽發,由該管長官代為領款,即行發放。 支票應由各機關長官或其授受權代簽人簽發,主辦會計人員會簽,其設有主辦事前審計人員者,並應經其核定簽證後,代理公庫之銀行或郵政機關始得支付。
(0980414 全文修正)
各級政府之集中支付機關(單位),應依核定之分配預算及各項支付法案,建檔備付。 前項經核定之分配預算及各項支付法案,由核定機關通知財政機關(單位)及審計機關。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第十四條已不符目前集中支付作業規定,有關政府各機關之分配預算及支付法案之支付程序,仍宜有建檔備付之前置作業,爰修正為各級政府之集中支付機關(單位),應依核定之分配預算及各項支付法案,建檔備付,以提升行政效率與嚴密庫款支付管制。 三、依照預算法第五十七條「前條核定之分配預算,應即由中央主計機關通知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及審計機關」之精神,有關各機關經核定之分配預算及各項支付法案,除應由核定機關通知財政機關(單位)外,自亦當通知審計機關,故爰修訂第二項為「前項經核定之分配預算及各項支付法案,由核定機關通知財政機關(單位)及審計機關」,以符合預算法精神,嚴密公款收支之管理。
- 核定名詞
政府各機關由其普通經費存款項下為支出時,應以支票為之。但第五條各款之支出不在此限。 支票非因付給政府之債權人或為約定債務之預付,不得簽發。但軍警餉及工資不便按人簽發支票個別向庫支取者,得合併簽發,由該管長官代為領款,即行發放。 支票應由各機關長官或其授受權代簽人簽發,主辦會計人員會簽,其設有主辦事前審計人員者,並應經其核定簽證後,代理公庫之銀行或郵政機關始得支付。
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第十四條已不符目前集中支付作業規定,有關政府各機關之分配預算及支付法案之支付程序,仍宜有建檔備付之前置作業,爰修正為各級政府之集中支付機關(單位),應依核定之分配預算及各項支付法案,建檔備付,以提升行政效率與嚴密庫款支付管制。 三、依照預算法第五十七條「前條核定之分配預算,應即由中央主計機關通知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及審計機關」之精神,有關各機關經核定之分配預算及各項支付法案,除應由核定機關通知財政機關(單位)外,自亦當通知審計機關,故爰修訂第二項為「前項經核定之分配預算及各項支付法案,由核定機關通知財政機關(單位)及審計機關」,以符合預算法精神,嚴密公款收支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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