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庫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機關辦理各項支付,應簽具付款憑單,交各該管集中支付機關(單位),依規定簽發公庫支票或以存帳入戶方式,直接付與受款人。但下列各款支出之支付,得直接簽發各該機關之指定人員或機關帳戶: 一、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各款支出,由各該機關依規定自行保管支用者。 二、各機關員工薪餉、工資或其他給與之支出,由各該機關代領轉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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