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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庫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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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專戶存管款項之支用,得簽發機關專戶支票或洽代理銀行、代辦機構依約定之方式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庫法第17條的規定,各機關專戶存管的款項在支用時可以簽發機關專戶支票,或者與代理銀行、代辦機構達成約定後按照約定的方式辦理。這表示機關專戶在使用存管款項時,可以通過簽發支票或與代理銀行、代辦機構達成協議的方式進行。並且這些款項的使用必須符合相關法規和約定的條件。 舉例來說,某政府機關有一筆存管款項需要使用,根據公庫法第17條的規定,該機關可以簽發一張機關專戶支票,將這筆款項支付給相關的受款人。另外,該機關也可以與代理銀行或代辦機構達成協議,按照約定的方式將款項轉移到指定的帳戶上。這樣,該機關可以根據需要靈活地支配存管款項。

立法沿革 2

(0270603 制定)

會計年度終了時,各普通經費存款有剩餘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仍歸入收入總存款。

(0980414 全文修正)

各機關專戶存管款項之支用,得簽發機關專戶支票或洽代理銀行、代辦機構依約定之方式辦理。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因應金融支付方式多樣化、確保款項安全與便民措施,有關各機關在代庫機構開設之專戶,其支付方式不限簽發機關專戶支票,亦可選擇約定轉帳、匯款等方式處理。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70603 制定)

會計年度終了時,各普通經費存款有剩餘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仍歸入收入總存款。

(0980414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因應金融支付方式多樣化、確保款項安全與便民措施,有關各機關在代庫機構開設之專戶,其支付方式不限簽發機關專戶支票,亦可選擇約定轉帳、匯款等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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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庫法第 17 條規定:「各機關專戶存管款項之支用,得簽發機關專戶支票或洽代理銀行、代辦機構依約定之方式辦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庫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庫法第 1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