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庫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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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公庫支票及機關專戶支票準用票據法有關支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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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庫法第18條規定,各級公庫支票及機關專戶支票準用票據法有關支票之規定。這表示在公庫或機關專戶發行的支票,除了公庫法另有規定外,也適用票據法中有關支票的相關規定。這包括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中對支票作成的法定方式,以及支票上必要的記載事項等。具體的適用內容需要參考票據法的相關法條和相關判例。 Reference: 公庫法
立法沿革 2 版
(0270603 制定)
政府因財政上之必要而為臨時之透支挪借或以不逾本會計年度之短期證券或票據為臨時之借債時,其收入均歸入總存款項下,償還時由收入總存款直接撥付。 前項借支及償還事務,由公庫主管機關辦理,並由該管審計機關監督之。
(0980414 全文修正)
各級公庫支票及機關專戶支票準用票據法有關支票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有關公庫支票之管理,目前財政部依國庫法第二十五條授權訂定之「國庫支票管理辦法」,業就國庫支票之格式、印製、簽發、兌付、遺(喪)失、補(換)發等事項予以規範,其中格式、印製、兌付、遺(喪)失部分,多係參採票據法有關支票之規定訂定,為顧及代庫銀行實務作業與便利民眾使用,本條爰參考「郵政儲金匯兌法」第十六條規定,定明各級公庫支票準用票據法有關支票之規定;又機關專戶支票實務上亦比照公庫支票之做法,爰一併予以規範。
- 票據法法規
政府因財政上之必要而為臨時之透支挪借或以不逾本會計年度之短期證券或票據為臨時之借債時,其收入均歸入總存款項下,償還時由收入總存款直接撥付。 前項借支及償還事務,由公庫主管機關辦理,並由該管審計機關監督之。
一、本條新增。 二、有關公庫支票之管理,目前財政部依國庫法第二十五條授權訂定之「國庫支票管理辦法」,業就國庫支票之格式、印製、簽發、兌付、遺(喪)失、補(換)發等事項予以規範,其中格式、印製、兌付、遺(喪)失部分,多係參採票據法有關支票之規定訂定,為顧及代庫銀行實務作業與便利民眾使用,本條爰參考「郵政儲金匯兌法」第十六條規定,定明各級公庫支票準用票據法有關支票之規定;又機關專戶支票實務上亦比照公庫支票之做法,爰一併予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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