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庫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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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會計年度結束時,各機關未支用之分配預算餘額,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經依法核准保留者外,應即停止支付。
- 2.各機關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自行保管依法支用之各款支出,於會計年度結束時,其有未支付餘額,應依前項規定,停止支付,並即繳交各該公庫存款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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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庫法第19條規定會計年度結束時,各機關未支用之分配預算餘額應即停止支付,並繳交至公庫存款戶。這意味著在會計年度結束時,如果某個機關的預算有未使用的餘額,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經過法定程序核准保留,否則應停止支付並將這筆款項存入公庫。以下是一個相關範例:行政機關在某會計年度結束時,如果其分配預算中有未使用的餘額,根據公庫法第19條的規定,應立即停止支付並將未使用的款項繳交至公庫存款戶。
立法沿革 2 版
(0270603 制定)
特種基金及其收入,應歸入各該特種基金存款。 特種基金之劃撥管理支用,依法律、條約或設定基金之命令、契約或遺囑之所定,其無規定者,準用關於普通經費存款之規定。
(0980414 全文修正)
會計年度結束時,各機關未支用之分配預算餘額,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經依法核准保留者外,應即停止支付。 各機關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自行保管依法支用之各款支出,於會計年度結束時,其有未支付餘額,應依前項規定,停止支付,並即繳交各該公庫存款戶。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為配合預算法及集中支付制度等相關規定,修正原條文第十七條,於第一項規定各機關未支用之分配預算餘額;第二項則規定自行保管依法支出有未支付餘額於會計年度結束時之處理,以避免產生流弊。
- 核名詞
- 第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 公庫法 第 14 條條文
特種基金及其收入,應歸入各該特種基金存款。 特種基金之劃撥管理支用,依法律、條約或設定基金之命令、契約或遺囑之所定,其無規定者,準用關於普通經費存款之規定。
一、條次變更。 二、為配合預算法及集中支付制度等相關規定,修正原條文第十七條,於第一項規定各機關未支用之分配預算餘額;第二項則規定自行保管依法支出有未支付餘額於會計年度結束時之處理,以避免產生流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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