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庫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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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級政府因財政上之需要,依下列規定調節公庫收支: 一、中央政府得發行國庫券或洽借未滿一年之借款。 二、各級地方政府得洽借未滿一年之借款。
- 2.前項款項,均歸入各該公庫存款戶內;償還時,由各該公庫存款戶直接撥付。
- 3.第一項各款借款之洽借及償還事務,由各該公庫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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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庫法第 20 條規定了各級政府在財政上的需要下可以調節公庫收支的方式。根據第一項的規定,中央政府可以發行國庫券或洽借未滿一年的借款,而各級地方政府也可以洽借未滿一年的借款。根據第二項的規定,這些借款的款項都會歸入各該公庫的存款戶內,當需要償還時,就由各該公庫的存款戶直接撥付。至於第三項的規定,借款和償還的事務都由各該公庫的主管機關辦理。 依據《中華民國公庫法》第 20 條的內容,政府為了財政上的需求可以進行借款,包括中央政府和各級地方政府。這些借款的期限在一年以下。借款的款項都會放入各公庫的存款戶中,當需要償還時,就會直接從這些存款戶撥付。借款和償還的事務都由各公庫的主管機關負責辦理。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公庫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W0010001
立法沿革 2 版
(0270603 制定)
明定用途之協助金、補助金,均為普通經費,其存款之劃撥,適用本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其未明定用途者,由公庫主管機關會同該管審計機關,依法通知代理公庫之銀行或郵政機關,於收入總存款內直接撥付受補助或受協助政府之公庫。
(0980414 全文修正)
各級政府因財政上之需要,依下列規定調節公庫收支: 一、中央政府得發行國庫券或洽借未滿一年之借款。 二、各級地方政府得洽借未滿一年之借款。 前項款項,均歸入各該公庫存款戶內;償還時,由各該公庫存款戶直接撥付。 第一項各款借款之洽借及償還事務,由各該公庫主管機關辦理。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係原條文第十八條規定修正移列。 二、為應各級政府財政上需要及靈活庫款調度,修正第一項規定各級政府調節公庫收支,得洽借未滿一年之借款。 三、另第二項酌作修正後分列第二項及第三項,並依審計部意見,刪除「並由該管審計機關監督之之文字。
- 主管機關名詞
明定用途之協助金、補助金,均為普通經費,其存款之劃撥,適用本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其未明定用途者,由公庫主管機關會同該管審計機關,依法通知代理公庫之銀行或郵政機關,於收入總存款內直接撥付受補助或受協助政府之公庫。
一、條次變更,本條係原條文第十八條規定修正移列。 二、為應各級政府財政上需要及靈活庫款調度,修正第一項規定各級政府調節公庫收支,得洽借未滿一年之借款。 三、另第二項酌作修正後分列第二項及第三項,並依審計部意見,刪除「並由該管審計機關監督之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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