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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庫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級政府因財政上之需要,依下列規定調節公庫收支: 一、中央政府得發行國庫券或洽借未滿一年之借款。 二、各級地方政府得洽借未滿一年之借款。
  2. 前項款項,均歸入各該公庫存款戶內;償還時,由各該公庫存款戶直接撥付。
  3. 第一項各款借款之洽借及償還事務,由各該公庫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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