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庫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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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級政府依第八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設立之機關專戶存管款項,於不妨礙專戶設立之目的下,各該政府得視公庫實際需要,統一調度運用。
- 2.依前項規定調度之機關專戶存管款項,均撥入各該公庫存款戶內;償還時,亦由各該公庫存款戶直接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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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庫法第21條規定了機關專戶存管款項的調度和償還方式。根據該條規定,各級政府設立的機關專戶存管款項,在不妨礙專戶設立目的的情況下,政府可以統一調度運用。調度時,款項應撥入各該公庫的存款戶內;償還時,款項應由各該公庫的存款戶直接撥付。 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機關專戶存管款項的有效運用和管理。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對這些款項進行統一調度,以確保資金的合理運用和配置。同時,償還時也要求將款項直接撥付到各該公庫的存款戶內,以確保償還程序的透明和安全性。 參考資料: 公庫法
立法沿革 2 版
(0270603 制定)
收入之退還,支出之收回,應各按其性質,於原存款內為之;其辦法由公庫主管機關會同收支機關、主計機關、審計機關定之。
(0980414 全文修正)
各級政府依第八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設立之機關專戶存管款項,於不妨礙專戶設立之目的下,各該政府得視公庫實際需要,統一調度運用。 依前項規定調度之機關專戶存管款項,均撥入各該公庫存款戶內;償還時,亦由各該公庫存款戶直接撥付。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增進各級政府整體資金運用效能,地方政府建議機關專戶存款得納入公庫財務調度,爰增訂機關專戶存款亦能支援公庫調度。
- 第八條第一項但書條文
- 公庫法 第 8 條條文
(0270603 制定)
收入之退還,支出之收回,應各按其性質,於原存款內為之;其辦法由公庫主管機關會同收支機關、主計機關、審計機關定之。
(0980414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增進各級政府整體資金運用效能,地方政府建議機關專戶存款得納入公庫財務調度,爰增訂機關專戶存款亦能支援公庫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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