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庫法施行細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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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庫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在自行保管公庫款項時,如遭遇損失,除非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且經主管上級機關查明屬實後,可以轉請審計機關核准免除責任之外,負責人員應負責損害賠償責任。 回答語言:根據公庫法施行細則第16條,如自行保管的公庫款項發生損失,除非是因為不可抗力的天災或事變,且經主管上級機關查明屬實後,可以轉請審計機關核准解除責任。否則,負責保管的機關人員需要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參考資料:公庫法施行細則第16條
- 第四條條文
- 第五條條文
- 非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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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