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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庫法施行細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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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四條第五條自行保管之款遇有損失時,除實因天災、事變人力所可抗禦,經主管上級機關查明屬實,轉請審計機關准解除責任者外;應由自行保管之機關負責人員,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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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庫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在自行保管公庫款項時,如遭遇損失,除非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且經主管上級機關查明屬實後,可以轉請審計機關核准免除責任之外,負責人員應負責損害賠償責任。 回答語言:根據公庫法施行細則第16條,如自行保管的公庫款項發生損失,除非是因為不可抗力的天災或事變,且經主管上級機關查明屬實後,可以轉請審計機關核准解除責任。否則,負責保管的機關人員需要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參考資料:公庫法施行細則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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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庫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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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庫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規定:「依本法第四條第五條自行保管之款遇有損失時,除實因天災、事變非人力所可抗禦,經主管上級機關查明屬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庫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