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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庫法施行細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法第四條第五條自行保管之款遇有損失時,除實因天災、事變人力所可抗禦,經主管上級機關查明屬實,轉請審計機關准解除責任者外;應由自行保管之機關負責人員,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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