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公庫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庫主管機關與代理公庫之銀行或郵政機關訂立契約,應先以草約送請上級機關准,再行簽訂,並繕具同式三份,分存代理公庫之銀行或郵政機關、公庫主管機關及公庫主管機關之上級機關。 前項契約,應詳載雙方之權利義務、本法與本細則所規定應由代理公庫之銀行或郵政機關辦理及其他一切有關事項,由雙方提出協定之。 國庫、直轄市庫主管機關之上級機關為行政院;縣 (市) 庫主管機關之上級機關為財政部;鄉 (鎮、市) 庫主管機關之上級機關為各該縣 (市) 政府。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