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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庫法施行細則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代理公庫之銀行,同時代理國、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庫,於清理或破產時,其優先受清償之權,應先儘下級公庫,以次推及上級公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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