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庫法施行細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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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收入總存款之收款,應由收入機關或填發機關填具繳款書,交繳款人,連同現金或票據,一併送代理公庫之銀行或郵政機關,收入庫帳。 前項繳款書,除換取憑證準單或其他書據等手續所需各聯,由收入機關依照其原有規定處理外,應載明左列各事項: 一、編列字號及填發年月日。 二、收入科目名稱及代號。 三、收款所屬年度、月份及金額。 四、繳款人姓名或名稱。 五、收款公庫名稱。 六、收入機關名稱及代號。 七、對帳機關名稱及代號。 八、填發機關名稱及長官職銜簽章。 九、收入庫帳之年月日及公庫主管職銜署名蓋章。 十、其他應行說明事項。 前項繳款書之格式及聯數,由公庫主管機關與收入機關代理公庫之銀行或郵政機關,自行商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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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庫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了收入總存款的收款程序。根據該條規定,收入機關或填發機關應該填具繳款書,並將該書連同現金或票據一同送交代理公庫的銀行或郵政機關,以存入收入庫帳。 根據法條的內容,繳款書應載明以下事項: 1. 編列字號及填發年月日。 2. 收入科目名稱及代號。 3. 收款所屬年度、月份及金額。 4. 繳款人姓名或名稱。 5. 收款公庫名稱。 6. 收入機關名稱及代號。 7. 對帳機關名稱及代號。 8. 填發機關名稱及長官職銜簽章。 9. 收入庫帳之年月日及公庫主管職銜署名蓋章。 10. 其他應行說明事項。 至於格式及聯數,則由公庫主管機關與代理公庫的銀行或郵政機關自行商訂。根據最新修正的公庫法施行細則,這些事項都應該明確記載在繳款書上,以確保收款和存款的正確性和便捷性。 參考資料:公庫法施行細則(最新修正版) 提供範例:比如,收入機關在填發繳款書時,應謹慎填寫收款所屬年度、月份及金額,以確保收入的準確性和一致性。此外,填發機關在繳款書上應詳細載明其名稱、職銜以及簽章,以確保繳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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