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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特種基金,其年度預算國庫撥款占基金總收入(來源)達百分之五十者,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2. 直轄市、縣(市)政府於依地方政府財政紀律異常之控管機制運作期間,執行中央各機關補助款及編列或撥付分擔款,依該控管機制及行政院核定之相關配套措施辦理部分,不第八條第三項及第九條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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