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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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特種基金,其年度預算國庫撥款占基金總收入(來源)達百分之五十者,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 2.直轄市、縣(市)政府於依地方政府財政紀律異常之控管機制運作期間,執行中央各機關補助款及編列或撥付分擔款,依該控管機制及行政院核定之相關配套措施辦理部分,不適用第八條第三項及第九條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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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政府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 17 條,中央政府的主管機關在完成規劃和評估作業,並經行政院核定後,才能將計畫型補助款列入年度預算中。這意味著補助款的編列必須遵守相關的預算編製辦法和先期作業規定,並經過行政院的核定。這個法條的目的是確保補助款的規劃和分配符合中央政府的整體政策和預算安排。 範例:一個縣政府計畫向中央政府申請計畫型補助款,根據該法條,縣政府必須先進行相關的規劃和評估作業,然後將申請材料提交給相關的中央主管機關,由中央政府進一步進行評估和核定。如果經過核定,該補助款將被列入中央政府的年度預算中,以便後續的撥款和執行。
- 準用名詞
- 期間名詞
- 核定名詞
- 適名詞
- 第八條第三項及第九條第三項條文
- 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第 8 條條文
- 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第 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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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