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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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普通統籌分配稅款依本法第十六條之一第二項第五款規定分配各縣(市)之款項,依下列方式,計算各該縣(市)應分配之比率分配之: 一、可分配總額百分之八十五,依最近三年度受分配縣(市)之基準財政需要額減基準財政收入額之差額平均值,占全部縣(市)該項差額平均值合計數之比率分配之;其分配比率,每三年檢討調整一次。 二、可分配總額百分之十五,按各縣(市)轄區內最近一年營利事業營業額占全部縣(市)營利事業營業額比例設算應分配各縣(市)之比率分配之。
- 2.縣之基準財政需要額,指下列各款之合計金額;市之基準財政需要額,按下列各款合計金額加重百分之十五計算: 一、正式編制人員人事費與基本辦公費及正式編制警政、消防人員超勤加班費之決算數。 二、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及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之相關規定,應由各縣(市)政府負擔之社會福利支出。 三、基本建設經費。
- 3.前項第一款之基本辦公費,應按正式人員編制員額數乘算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之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中,統籌業務費之基準核列。
- 4.第二項第三款之基本建設經費,應按下列公式列計各該年度分配全部縣(市)之總額: 各該年度基本建設經費分配全部縣(市)之總額=((全國營業稅實徵數減除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百分之四十+全國所得稅實徵數百分之十+全國貨物稅實徵數百分之十)×24%+土地增值稅全部縣(市)實徵數百分之二十)×85%×20%
- 5.依前項公式算定之基本建設經費分配全部縣(市)之總額,按下列指標及權數計算各該縣(市)分配額度,納入其基準財政需要額: 一、各該縣(市)轄區之人口數占全部縣(市)人口數之百分比,權數占百分之三十五。 二、各該縣(市)轄區之土地面積占全部縣(市)土地面積之百分比,權數占百分之三十五。 三、各該縣(市)轄區之農林漁牧從業人口數占全部縣(市)農林漁牧從業人口數之百分比,權數占百分之十五。 四、各該縣(市)轄區之工業從業人口數占全部縣(市)工業從業人口數之百分比,權數占百分之十五。
- 6.第一項第一款之基準財政收入額,指賦稅收入決算數扣除統籌分配稅款及依地方稅法通則徵收之賦稅收入後之數額;對於福建省金門縣及連江縣基準財政收入額之計算,應另扣除菸酒稅收入。
- 7.第一項第一款之最近三年度受分配縣(市)之基準財政需要額減基準財政收入額差額之計算,應分別計算個別年度之差額後再予平均;每一年度算定之差額為負值時,以零列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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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第9條規定了普通統籌分配稅款的分配方式和縣市的基準財政需要額的計算方法。根據該條規定,普通統籌分配稅款的分配比率由可分配總額百分之八十五和百分之十五兩部分組成。可分配總額百分之八十五依據最近三年度受分配縣市之基準財政需要額減基準財政收入額之差額平均值來計算分配比率,每三年檢討調整一次。可分配總額百分之十五則按照各縣市轄區內最近一年營利事業營業額占全部縣市營利事業營業額比例設算分配比率。 縣市的基準財政需要額指的是各項財政支出的合計金額。包括了正式編制人員人事費、社會福利支出、基本建設經費等項目。其中,基本辦公費的核列按照正式人員編制員額數乘以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的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來計算。基本建設經費則是根據一個公式來計算,公式中的各項數據包括全國營業稅實徵數減除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百分之四十、全國所得稅實徵數百分之十、全國貨物稅實徵數百分之十和土地增值稅全部縣市實徵數百分之二十。 根據第9條第5款的計算公式,基本建設經費的分配額度是根據各縣市的人口數、土地面積、農林漁牧從業人口數和工業從業人口數的比例來計算的。每個指標都有相應的權數,這些權數的加總為百分之一百,用於計算縣市之間的分配額度。最後,第9條第7款規定了基準財政收入額的計算方法,即賦稅收入扣除統籌分配稅款和其他依地方稅法通則徵收的賦稅收入。 根據上述法條,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是根據各縣市的基準財政需要額和營利事業營業額等因素來進行分配的。這些法規的目的是保障各縣市的基本財政需求,促進地方經濟的發展和公共建設的進行。透過分配比率和權數的計算,可以實現公平合理的資源分配。
- 第十六條之一第二項第五款條文
-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法規
-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法規
- 核名詞
- 營業稅名詞
- 所得稅名詞
- 土地增值稅名詞
- 地方稅法通則法規
- 徵收名詞
- 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 16-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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