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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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普通統籌分配稅款依本法第十六條之一第二項第六款規定分配各鄉(鎮、市)之款項,依下列方式,計算各該鄉(鎮、市)應分配之比率分配之: 一、參酌正式編制人員人事費分配部分,占可分配總額百分之五十,應依下列規定分配之: (一)優先彌平各鄉(鎮、市)近三年度自籌財源加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一條第四項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十八條之一規定之專案補助款,扣除依地方稅法通則徵收之賦稅收入、工程受益費收入、財產收入、公共造產性質事業收入核列扣除數及指定用途回饋金後之金額平均值少於各鄉(鎮、市)近三年度正式編制人員人事費決算數除以實際員額乘以編制員額後之金額平均值之差數。 (二)依前目分配後之餘額,再按各該鄉(鎮、市)近三年度正式編制人員人事費決算數除以實際員額乘以編制員額之金額平均值占全部鄉(鎮、市)該項金額平均值合計數百分比分配之。 二、參酌基本建設需求分配部分,應依下列規定分配之: (一)可分配總額百分之三十,平均分配各鄉(鎮、市)。但各該鄉(鎮、市)設算獲配金額,不得超過最近三年度歲出決算數平均值之百分之三十。 (二)可分配總額百分之十,按各該鄉(鎮、市)最近一年底轄區之人口數占全部鄉(鎮、市)人口數之百分比分配;對於離島鄉(鎮、市)之人口數,應加重二倍計算。 (三)可分配總額百分之十,按各該鄉(鎮、市)之土地面積占全部鄉(鎮、市)土地面積之百分比分配;對於離島鄉(鎮、市)之土地面積應加重二倍計算。
- 2.前項第一款第一目之公共造產性質事業收入核列扣除數,在收支納入公務預算者,按收入之百分之七十列計;在編列附屬單位預算者,按盈餘繳入公務預算之決算數列計。
- 3.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指定用途回饋金,以經各縣政府審認確屬無法用以支應正式編制人員人事費者為限。
- 4.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目之正式編制人員人事費決算數,按員、工分別計算。
- 5.依第一項公式設算後,各該鄉(鎮、市)獲配金額如低於八十八年度原臺灣省省統籌分配稅款透列縣預算轉撥之金額者,應調整各該鄉(鎮、市)分配比率予以彌平,其餘鄉(鎮、市)則等比率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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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第10條的規定,普通統籌分配稅款的分配方式如下: 1. 優先彌平各鄉(鎮、市)近三年度自籌財源加計專案補助款的比例分配: - 當各鄉(鎮、市)近三年度自籌財源加計專案補助款的金額平均值少於各鄉(鎮、市)近三年度正式編制人員人事費決算數除以實際員額乘以編制員額之金額平均值時,應優先分配差額。 - 再根據各鄉(鎮、市)近三年度正式編制人員人事費決算數除以實際員額乘以編制員額之金額平均值占全部鄉(鎮、市)該項金額平均值合計數百分比進行分配。 2. 基本建設需求的分配方式: - 全部可分配總額的百分之三十平均分配給各鄉(鎮、市),但個別鄉(鎮、市)得分配金額不得超過最近三年度歲出決算數平均值的百分之三十。 - 全部可分配總額的百分之十按各鄉(鎮、市)最近一年底轄區之人口數占全部鄉(鎮、市)人口數之百分比進行分配,對於離島鄉(鎮、市)的人口數,計算時要加重二倍。 - 全部可分配總額的百分之十按各鄉(鎮、市)之土地面積占全部鄉(鎮、市)土地面積之百分比進行分配,對於離島鄉(鎮、市)的土地面積要加重二倍。 此外,根據第二項規定,公共造產性質事業收入在收支納入公務預算時,按收入的百分之七十列計;在編列附屬單位預算時,按盈餘繳入公務預算的決算數列計。 根據第三項規定,指定用途回饋金只能用於無法支應正式編制人員人事費的用途。 根據第四項規定,正式編制人員人事費的決算數要按員工分別計算。 最後,根據第五項規定,如果各鄉(鎮、市)獲配的金額低於八十八年度原臺灣省省統籌分配稅款透列縣預算轉撥的金額,則應調整分配比例以彌平差額,其他鄉(鎮、市)則按比例減少分配。
- 第十六條之一第二項第六款條文
- 第十一條第四項條文
- 第五十八條之一條文
- 地方稅法通則法規
- 徵收名詞
- 核名詞
- 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 16-1 條條文
-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58-1 條條文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1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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