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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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第11條,普通統籌分配稅款的分配比例依照前三條的規定進行計算,主管機關應根據次一年度本稅款的推估數,設算並通知受分配的地方政府在會計年度開始前四個月內納入預算。 其中,次一年度本稅款推估數是指依據第三條第一款的款項根據次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相關稅收的估列數,以及第三條第二款的款項所推估的數字。這些數字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推估。 例如,如果在次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估列了相關稅收為1000萬元,而第三條第二款的款項推估為500萬元,那麼次一年度本稅款推估數就是1500萬元。 根據這些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根據次一年度本稅款推估數來計算分配給各地方政府的金額,並在會計年度開始前四個月內通知受分配的地方政府納入預算。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三條第一款條文
- 第三條第二款條文
- 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 第 3 條條文
- 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 第 8 條條文
- 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 第 9 條條文
- 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 第 1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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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