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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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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普通統籌分配稅款依前三條規定算定分配各該地方政府之比率,主管機關應按次一年度本稅款之推估數,設算分配各該地方政府之金額,於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通知受分配地方政府納入預算。
  2. 2.前項所稱次一年度本稅款推估數,指第三條第一款之款項依次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相關稅收之估列數及第三條第二款之款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推估之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第11條,普通統籌分配稅款的分配比例依照前三條的規定進行計算,主管機關應根據次一年度本稅款的推估數,設算並通知受分配的地方政府在會計年度開始前四個月內納入預算。 其中,次一年度本稅款推估數是指依據第三條第一款的款項根據次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相關稅收的估列數,以及第三條第二款的款項所推估的數字。這些數字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推估。 例如,如果在次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估列了相關稅收為1000萬元,而第三條第二款的款項推估為500萬元,那麼次一年度本稅款推估數就是1500萬元。 根據這些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根據次一年度本稅款推估數來計算分配給各地方政府的金額,並在會計年度開始前四個月內通知受分配的地方政府納入預算。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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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第 11 條規定:「普通統籌分配稅款依前三條規定算定分配各該地方政府之比率,主管機關應按次一年度本稅款之推估數,設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