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賣機關得檢查左列各款之場所及物品: 一、菸草苗床、本圃試驗場、菸葉乾燥室、酒精、白、紅、酒母之製造場、菸酒販賣場、貯藏場及其他有關之場所。 二、製造菸酒之機械及捲菸紙、酒精、白、紅、酒母。 三、菸酒之商標包裝紙及其他憑證。 四、有關菸酒業務之帳冊簿籍。
根據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26條之規定,專賣機關有權對以下場所和物品進行檢查: 一、菸草苗床、本圃試驗場、菸葉乾燥室、酒精、白、紅、酒母之製造場、菸酒販賣場、貯藏場及其他相關場所。 二、製造菸酒之機械、捲菸紙、酒精、白、紅、酒母。 三、菸酒的商標包裝紙及其他相關憑證。 四、與菸酒業務相關的帳冊簿籍。 以上資料來自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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