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成品,由專賣機關負責檢驗,並由主管上級機關切實監督。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27條規定,菸酒成品應由專賣機關負責檢驗,並由主管上級機關切實監督。根據此條例,菸酒成品在製造完成後必須經過專賣機關的檢驗,以確保其品質符合法定標準。同時,主管上級機關要確保專賣機關執行檢驗工作的監督力度充分,以確保檢驗工作的公正性和準確性。這有助於保障菸酒成品的品質和市場秩序。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