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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27菸酒成品之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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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成品,由專賣機關負責檢驗,並由主管上級機關切實監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27條規定,菸酒成品應由專賣機關負責檢驗,並由主管上級機關切實監督。根據此條例,菸酒成品在製造完成後必須經過專賣機關的檢驗,以確保其品質符合法定標準。同時,主管上級機關要確保專賣機關執行檢驗工作的監督力度充分,以確保檢驗工作的公正性和準確性。這有助於保障菸酒成品的品質和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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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 27 條規定:「菸酒成品,由專賣機關負責檢驗,並由主管上級機關切實監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