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類及酒類之販賣,非經專賣機關或其許可之零售商不得為之。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 29 條規定,任何人未經專賣機關或其許可的零售商,不得販賣菸類和酒類產品。這條法規的目的是限制菸酒的販售來源,以確保合法的銷售渠道和相應的監管。如果有人違反這條法規,可能會面臨法律制裁,包括罰款或拘留。例如,如果有人未經專賣機關的許可而販賣菸酒產品,可能會被依法處以罰款或監禁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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