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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30販賣持有轉讓之禁止(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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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及酒類,不得販賣、持有或轉讓。 變造專賣機關製造之菸類酒類,除本條例第八條規定者外,不得販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30條的規定,未貼專賣憑證的菸類和酒類是禁止販賣、持有或轉讓的。此外,根據該條例第30條之規定,除非符合第8條的規定,否則不得販賣變造專賣機關製造的菸類和酒類。 這個條款的目的是限制非法販售和持有未經授權的菸酒產品。例如,如果有人未經授權販賣或持有未貼專賣憑證的菸類或酒類,就可能違反該條例。要確定是否涉及該條例,需要查看具體的案件事實和相關證據來判斷。 參考資料: -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60001) - 菸酒管理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60023)

  • 持有名詞
  • 變造名詞
  • 第八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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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 30 條規定:「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及酒類,不得販賣、持有或轉讓。 變造專賣機關製造之菸類酒類,除本條例第八條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