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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 第 30 條(販賣持有轉讓之禁止(一))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及酒類,不得販賣、持有或轉讓。 變造專賣機關製造之菸類酒類,除本條例第八條規定者外,不得販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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