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及酒類,不得販賣、持有或轉讓。 變造專賣機關製造之菸類酒類,除本條例第八條規定者外,不得販賣。
根據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30條的規定,未貼專賣憑證的菸類和酒類是禁止販賣、持有或轉讓的。此外,根據該條例第30條之規定,除非符合第8條的規定,否則不得販賣變造專賣機關製造的菸類和酒類。 這個條款的目的是限制非法販售和持有未經授權的菸酒產品。例如,如果有人未經授權販賣或持有未貼專賣憑證的菸類或酒類,就可能違反該條例。要確定是否涉及該條例,需要查看具體的案件事實和相關證據來判斷。 參考資料: -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60001) - 菸酒管理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6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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