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七條所列各物,非經專賣機關之許可,不得販賣、持有或轉讓。
根據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31條的規定,本法第七條所列之物品,除非經過專賣機關的許可,否則不得販賣、持有或轉讓。這意味著在沒有專賣機關許可的情況下,當事人不得進行販賣、持有或轉讓這些物品。根據最新的法律,這個規定已經是失效的,所以不再適用。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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