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賣機關專用之一切菸酒憑證,使用後不得揭下重用。
依據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32條的規定,專賣機關所使用的菸酒憑證一經使用後,不得被揭下再次使用。這意味著菸酒憑證的使用是一次性的,並且禁止重複使用。換句話說,一旦菸酒憑證被使用,就不能再次使用相同的憑證。這個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菸酒憑證的真實性和有效性,以維護市場秩序和防止偽造行為的發生。一個例子可以是,假設某人使用了一張菸酒憑證購買了菸酒,然後他試圖揭下憑證重複使用,依據這項法規,這是被禁止的,該人可能會受到相應的法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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