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類酒類之配售價格、零售價格,均由財政部按照成本及國家專賣利益為計算標準,分別擬定,呈由行政院核定公告之,變更時亦同。 專賣機關、菸酒零售商,應遵照前項公告之價格,不得變更。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33條規定:菸類、酒類的配售價格和零售價格由財政部根據成本和國家專賣利益進行擬定,經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且不得變更。專賣機關和菸酒零售商應遵照該公告的價格,不得改變。 根據這項法規,菸酒的配售價格和零售價格是由財政部根據成本和國家專賣利益進行擬定的。一旦擬定完成並經行政院核定後,就會公告給專賣機關和菸酒零售商,他們必須遵守這些價格,不得改變。這是為了確保菸酒的價格公平合理,同時維護國家對菸酒市場的管控。 範例:財政部根據成本和國家專賣利益擬定了菸酒的配售價格和零售價格,並經行政院核定後公告。某專賣機關和菸酒零售商依照公告中的價格販售菸酒。後來,財政部根據新的成本和國家專賣利益重新擬定了菸酒的價格,經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專賣機關和菸酒零售商必須遵循新的價格,不得再以舊價格販售菸酒。這樣做是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同時確保菸酒市場的穩定和公平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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