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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34憑證之保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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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不得將專賣機關加封之菸類包裝,或黏貼於包裝上之憑證,開拆或變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 34 條規定了零售商在販賣菸類時的限制。根據該條例,零售商不得開拆或變更專賣機關加封的菸類包裝或黏貼在包裝上的憑證。這條規定的目的是保護專賣機關加封的菸類包裝和憑證的完整性,防止受到擾亂或更改。當零售商違反此條例時,將受到相應的法律處罰。在這個問題的範例中,沒有提供具體與該條規定相關的案例或事實,所以無法舉出具體參考資料的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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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 34 條規定:「零售商不得將專賣機關加封之菸類包裝,或黏貼於包裝上之憑證,開拆或變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