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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35憑證之保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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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不得將專賣機關加封之酒類容器,或黏貼於容器上之憑證,開拆或變更。但經專賣機關指定為零售之酒類,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35條,零售商不得開拆或變更專賣機關加封之酒類容器,或黏貼於容器上之憑證。然而,如果該酒類被專賣機關指定為零售的,則不在此限。 範例:如果一家零售商在專賣機關的指定下販售某種酒類,則該零售商允許打開或更改該酒類的包裝或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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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 35 條規定:「零售商不得將專賣機關加封之酒類容器,或黏貼於容器上之憑證,開拆或變更。但經專賣機關指定為零售之酒…」(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