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商不得將專賣機關加封之酒類容器,或黏貼於容器上之憑證,開拆或變更。但經專賣機關指定為零售之酒類,不在此限。
根據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35條,零售商不得開拆或變更專賣機關加封之酒類容器,或黏貼於容器上之憑證。然而,如果該酒類被專賣機關指定為零售的,則不在此限。 範例:如果一家零售商在專賣機關的指定下販售某種酒類,則該零售商允許打開或更改該酒類的包裝或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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